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
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民訴第15條,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毆傷行為發生在臺中,臺中地院為特別審判籍,且乙丙住所不同地,臺中是三方都合理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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