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7 類科共用卷 初考-一般民政初考-一般行政初考-人事行政初考-戶政初考-勞工行政初考-廉政初考-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14 年第 28 題單選題住所地在臺北之甲,與住所地在桃園之乙及住所地在新竹之丙,三人相約在臺中見面。言談間因細故發生爭吵,甲遭乙與丙共同毆傷。甲欲依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乙、丙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由何法院管轄?A臺灣臺北地方法院B臺灣桃園地方法院C臺灣新竹地方法院D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