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為縣政府教育訓練業務承辦人,利用邀請講師所簽空白領據,填入4堂課,但僅給講師2堂課的鐘點費,利用代墊方式領款,將多出來的2堂課費用,中飽私囊,該行為應如何論處?
A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侵占公有財物罪
B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意圖得利截留公款罪
C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正確答案
D刑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
答案與詳解
甲為公務員,利用承辦教育訓練業務之職務機會,以填寫不實堂數領據施用詐術,使機關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完全符合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構成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