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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概要1055單選題

張三獨資經營長平商號(非為小規模營利事業),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為20萬元,無未抵繳之扣繳稅額。依所得稅法規定,張三105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申報之營利所得為多少?

A20萬元
B18.3萬元正確答案
C18萬元
D1.2萬元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105年舊制下,獨資事業需繳納營所稅之半數,餘額列為個人營利所得(18.3萬)。107年起新制免繳營所稅,全額20萬直接列入個人綜所稅。

為什麼答案是 B

105年當時的正確答案。依當時規定,需先扣除應納營所稅之半數(20萬×17%÷2=1.7萬),個人營利所得為 20萬-1.7萬=18.3萬。

考點:現行新制考點:105年舊制考點:計算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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