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大發公司民國104年1月2日買入房地一處,105年6月30日以新臺幣(以下同)1,010萬元價格出售,當日房地帳面價值970萬元,相關費用20萬元(不含土地增值稅),按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元。依現行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大發公司105年度出售房地損益,應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之金額為多少?
A40萬元
B20萬元
C10萬元
D0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出售利益20萬(=1010-970-20)需再減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結果為負,依所得稅法不足額以0計,免計入營所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