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人身保險代理人人身保險經營概要105 年第 39 題單選題考點:自殺除外責任考點:給付項目錯置
要保人以自身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10年期養老保險,5年後因工廠關廠而無力繳納保險費致該保險契約停效,後感於保險之重要性,遂於停效3個月後辦理保單復效。然而在保險契約復效後不久,隨即留下遺書輕生死亡。則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此一死亡給付?
A給付身故保險金
B給付喪葬費用
C返還所繳保險費
D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自殺條款:契約效力(含復效)起算 2 年內故意自殺,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僅退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逐選項解析
A給付身故保險金自殺除外責任✕ 易錯陷阱
契約復效後 2 年內故意自殺,屬保險法第 109 條除外責任,保險人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復效等於自殺條款期間重新起算,不能主張保險金。
B給付喪葬費用給付項目錯置✕ 錯誤
喪葬費用屬健保或勞保給付項目,與商業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無關,且養老險條款無此項目,屬無中生有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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