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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高考-財稅行政高考-財稅法務
稅務法規1111單選題

下列三項敘述中,錯誤的共有幾項?①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契約,信託成立時,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成立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②前項信託契約,明定信託利益之全部或一部之受益人為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變更為非委託人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併入變更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③信託契約之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信託關係存續中追加信託財產,致增加非委託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者,該受益人應將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增加部分,併入追加年度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A0正確答案
B1
C2
D3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三項敘述均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2規定正確,委託人為營利事業之信託,非委託人受益人應就信託利益權利價值併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為什麼答案是 A

三項敘述完全符合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2、3項規定,錯誤項數為0,正解。

考點:信託課稅三情境考點:誤判時點考點:錯誤誤判考點:全錯誤判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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