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外國人受驅逐前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為暫時收容之處分,未由法院為之,乃屬違反憲法第 8 條第 1 項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正確答案
B對於暫時收容處分,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即時之司法救濟,與憲法第 8 條第 1 項正當法律程序有違
C對外國人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避免過度干預受收容人之人身自由
D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部分,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為內政部移民署)逕為處分,非由法院審查決定,牴觸憲法規定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A正確答案
釋字708號確立外國人收容雙軌制:「暫時收容」由移民署決定合憲(但須給予即時司法救濟),「逾期收容」則須由法院審查決定(法官保留)。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釋字第708號解釋明言,移民署為遣送外國人出國,於合理短暫期間內為「暫時收容」之處分,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並非違憲。
載入中…
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釋字708號確立外國人收容雙軌制:「暫時收容」由移民署決定合憲(但須給予即時司法救濟),「逾期收容」則須由法院審查決定(法官保留)。
秒解關鍵:區分「暫時」與「逾期」。移民署可以先「暫時收容」(A錯),但時間不能太長,且要有即時救濟;超過暫時期間的收容就必須交由法院決定。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本選項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釋字第708號解釋明言,移民署為遣送外國人出國,於合理短暫期間內為「暫時收容」之處分,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並非違憲。
B✕
敘述正確。釋字第708號指出,舊法未賦予受暫時收容人「即時之司法救濟」(如提審),使受收容人無法立即請求法院審查收容之合法性,違反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C✕
敘述正確。解釋文強調,暫時收容期間不宜過長,以免對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造成過度之干預。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配合修法,將暫時收容期間明定為最長15日,符合比例原則之要求。
D✕ 陷阱
敘述正確。釋字第708號宣告,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即續予收容或延長收容),因剝奪人身自由較久,必須由法院審查決定(法官保留),舊法由移民署逕為處分屬違憲。
釋字708號:外國人收容制度比較
| 收容階段 | 決定機關 | 法官保留 | 司法救濟要求 |
|---|
| 暫時收容 (現行法為15日) | 內政部移民署 | 無須事前法官保留 (合憲) | 必須提供即時司法救濟 (如提審) |
| 續予收容 / 延長收容 | 法院 | 絕對法官保留 (行政機關逕為處分違憲) | 由法院裁定審查 |
考生極易將「暫時收容」與「逾期收容(續予收容)」混淆。大法官並未要求所有收容一開始就必須由法院決定,而是基於實務需求允許行政機關先行「暫時收容」,只有在超過暫時期間後,才強制要求「法官保留」。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相關題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