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1 年第 14 題單選題
甲公司於民國 111 年 8 月投入 1,000 萬元資金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假設其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 500 萬元,試問依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之 1 的規定,甲公司當年度可取得的投資抵減額度為多少?
A30 萬元
B50 萬元正確答案
C100 萬元
D150 萬元
B正確答案
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可選「當年度抵減5%」或「三年內抵減3%」,上限為應納稅額30%。本題選當年度抵減5%即50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B
選擇「當年度抵減」的額度為支出金額的5%(1,000萬 × 5% = 50萬),且未超過應納稅額30%的上限(150萬),為當年度可取得之最大抵減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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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智慧機械投資抵減可選「當年度抵減5%」或「三年內抵減3%」,上限為應納稅額30%。本題選當年度抵減5%即50萬元。
投資額 1,000萬 × 5% = 50萬。抵減上限為應納稅額 500萬 × 30% = 150萬。50萬未超限,故當年度可抵減50萬。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這是選擇「三年內抵減」的額度(1,000萬 × 3% = 30萬),但題目問當年度可取得的投資抵減額度,通常指依法可選擇的最大抵減額度(5%)。
B✓ 正確
選擇「當年度抵減」的額度為支出金額的5%(1,000萬 × 5% = 50萬),且未超過應納稅額30%的上限(150萬),為當年度可取得之最大抵減額度。
C✕
法規中並無10%的抵減率規定,此為隨意編造的干擾數字。
D✕ 陷阱
這是當年度投資抵減的「法定上限」(應納稅額 500萬 × 30% = 150萬),而非實際可抵減額度。實際抵減額度仍須依支出金額計算。
產業創新條例第10-1條投資抵減方式對照
| 抵減方式 | 抵減率 | 抵減年限 | 抵減上限 |
|---|
| 方式一 | 支出金額 5% | 當年度 | 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
| 方式二 | 支出金額 3% | 自當年度起三年內 | 當年度應納稅額 30% |
考生極易將「實際可抵減額度」與「抵減上限」混淆。本題實際可抵減額度為支出金額的5%(50萬),而抵減上限為應納稅額的30%(150萬)。計算出上限後,仍須以實際可抵減額度為準,切勿直接將上限當作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