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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11單選題

我國國民某甲於民國 105 年 2 月購入 A 屋,其於 110 年 8 月逝世,由其子繼承 A 屋。嗣後,其子於 111 年 10 月將 A 屋出售。若該屋不符合自住條件,試問該屋出售時應如何課稅?

A房屋增值部分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稅;土地課徵土地增值稅
B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 45%
C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 35%
D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適用稅率 20%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繼承取得房地,持有期間可合併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屬 105/1/1 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 2.0,非自住且持有超過 5 年適用 20%。

為什麼答案是 D

繼承取得之房地,依規定得將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自 105/2 至 111/10 逾 5 年未逾 10 年,非自住適用 20% 稅率。

考點:舊制適用範圍考點:短期高稅率考點:中期稅率考點:房地合一2.0稅率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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