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4 年第 17 題單選題
A公司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114年出售其於110年購入之房地產,試問該房地交易所得該如何課稅?
A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4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B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正確答案
C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20%分離課稅
D計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並按20%計算應納稅額
B正確答案
營利事業持有房地逾2年未逾5年,適用房地合一稅2.0稅率35%,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為什麼答案是 B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本題持有4年,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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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營利事業持有房地逾2年未逾5年,適用房地合一稅2.0稅率35%,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總機構在境內營利事業:持有≤2年→45%、2~5年→35%、>5年→20%。本題110買114賣=持有4年→35%。
逐選項分析
A✕ 陷阱
45%適用於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本題自110年持有至114年,已逾2年,不適用此稅率。
B✓ 正確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交易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之房地,依房地合一稅2.0規定,按35%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本題持有4年,正解。
C✕ 陷阱
20%須持有超過5年。且營利事業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非「分離課稅」,用語不精確。
D✕ 陷阱
105.1.1後取得之房地,應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不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需分開計稅。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稅率(總機構在境內)
| 持有期間 | 稅率 | 課稅方式 | 本題適用 |
|---|
| 2年以內 | 45%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否 |
| 超過2年未逾5年 | 35%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 持有4年 |
| 超過5年 | 20%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否 |
| 合建分屋符合條件 | 20% |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否 |
C選項用「分離課稅」偷換「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房地合一稅雖稅額單獨計算,但仍須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併於結算申報時報繳,屬分開計稅而非分離課稅。此外也須注意持有期間對應稅率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