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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422單選題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A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B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C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D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個人捐贈列舉扣除上限為綜所總額 2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額 10%,比例剛好相反別搞混。

為什麼答案是 D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個人列舉扣除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第 36 條,營利事業捐贈費用不超過所得額 10%。

考點:比例記錯考點:一致化誤判考點:比例顛倒考點:捐贈扣除上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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