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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財稅行政類科稅務法規114 年第 22 題單選題考點:比例記錯考點:一致化誤判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A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B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C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D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個人捐贈列舉扣除上限為綜所總額 2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額 10%,比例剛好相反別搞混。

逐選項解析

A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比例記錯✕ 錯誤
個人上限錯,應為 20% 而非 10%;營利事業 10% 正確。整組比例顛倒記憶的陷阱。
B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一致化誤判✕ 易錯陷阱
誤以為兩者一致皆 20%。實際上營利事業捐贈扣除上限為所得額 10%,非 20%。
C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易錯陷阱
D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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