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36條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對於符合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可認列捐贈金額上限各為何?
A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
B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C個人:綜合所得總額1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20%
D個人: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額10%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依所得稅法第 17 條,個人列舉扣除捐贈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 20%;第 36 條,營利事業捐贈費用不超過所得額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