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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類科共用卷
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概要10822單選題

甲君於105年購入土地一筆,土地公告現值為100萬元;107年甲君將該筆土地贈與其配偶,贈與當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120萬元(甲君於贈與土地時,主張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8年配偶將該筆受贈土地出售,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130萬元。則108年配偶出售該筆土地時之前次移轉現值為何?

A130萬元
B120萬元
C100萬元正確答案
D30萬元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增稅者,再移轉時以『原地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故為 105 年的 100 萬元。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土地稅法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後,受贈人再移轉時,以『原地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即 105 年的 100 萬元。

考點:本次vs前次考點:贈與時現值(陷阱)考點:原始取得現值考點:漲價數額混淆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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