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於105年購入土地一筆,土地公告現值為100萬元;107年甲君將該筆土地贈與其配偶,贈與當時該土地的公告現值為120萬元(甲君於贈與土地時,主張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108年配偶將該筆受贈土地出售,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為130萬元。則108年配偶出售該筆土地時之前次移轉現值為何?
A130萬元
B120萬元
C100萬元正確答案
D30萬元
答案與詳解
依土地稅法第 28-2 條,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申請不課徵土增稅後,受贈人再移轉時,以『原地主取得時之移轉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即 105 年的 100 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