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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財稅行政類科離島地區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財稅行政類科
稅務法規概要10815單選題

下列何者在正常營業情況下,應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又其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何?

A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公司;5%正確答案
B合夥型態之會計師事務所;5%
C100%由政府機關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10%
D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公司;10%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未分配盈餘加徵對象為『總機構在境內之公司』,107年度起稅率由10%降為5%。

為什麼答案是 A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公司組織)應就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107年度起稅率由10%調降為5%,正確。

考點:未分配盈餘申報主體考點:非公司組織排除考點:公營事業免徵考點:境外公司不適用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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