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5 年第 2 題單選題
依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保險人與受益人,對於給付金額有爭議時,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保險人應就其已認定賠付或給付部分,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幾日內先行給付?
C正確答案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給付金額有爭議且契約無期限規定時,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15日內先行給付。
為什麼答案是 C
十五日為正確選項。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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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給付金額有爭議且契約無期限規定時,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15日內先行給付。
口訣:『爭議無期十五天,證明交齊即起算』。看到先行給付期限且無約定,直覺選15日。
逐選項分析
A✕
五日為錯誤選項。保險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五日之先行給付期限,此為干擾選項。
B✕
十日為錯誤選項。保險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十日之先行給付期限,此為干擾選項。
C✓ 正確
十五日為正確選項。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契約內無期限規定者,應自證明文件交齊之日起十五日內先行賠付或給付。
D✕
二十日為錯誤選項。保險法施行細則並未規定二十日之先行給付期限,此為干擾選項。
保險給付先行賠付期限對照
| 情境 | 期限規定 | 起算日 |
|---|
| 契約有規定 | 依契約規定 | 依契約約定 |
| 契約無規定 | 十五日內 | 證明文件交齊之日 |
考生易將起算點誤認為『保險事故發生之日』或『提出理賠申請之日』。依法規,起算點必須是『證明文件交齊之日』,且法定期限為15日,審題時務必看清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