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經紀公證人普通考試-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法規概要115 年第 8 題單選題
下列關於「火災保險」之敘述,何者正確?
①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
②保險標的物受部份損失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③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日前通知要保人
④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A②③④正確,①不正確
B①③正確,②④不正確
C②③正確,①④不正確
D①④正確,②③不正確正確答案
D正確答案
依據保險法第82條,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要保人與保險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①正確);若雙方均不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後續事故之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④正確)。至於終止權行使期間應為一個月而非二個月(②錯誤),保險人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而非十日(③錯誤)。故正確選項為D。
為什麼答案是 D
①正確:依保險法第82條第1項,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要保人與保險人均得終止契約。④正確:依同條第4項,雙方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②錯誤:行使期間應為一個月(同條第2項)。③錯誤:通知期間應為十五日(同條第3項)。因此D為正確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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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據保險法第82條,火災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要保人與保險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①正確);若雙方均不終止,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保險人對後續事故之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④正確)。至於終止權行使期間應為一個月而非二個月(②錯誤),保險人終止契約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而非十日(③錯誤)。故正確選項為D。
直接對照保險法第82條四項規定:1.雙方均有終止權;2.行使期間為一個月;3.保險人通知期間為十五日;4.未終止則採餘額責任制。據此判斷①④正確,②③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選項A認為②③④正確。然而②所述「經過二個月」與法定的「一個月」不符;③所述「十日前通知」與法定的「十五日前」不符。僅④正確,故A錯誤。
B✕
選項B認為①③正確。雖然①關於雙方終止權之敘述正確,但③將保險人通知期間誤植為十日(實為十五日),故B錯誤。
C✕
選項C認為②③正確。此兩項皆涉及錯誤的法定期間數值(分別應為一個月及十五日),且漏選了正確的①與④,故C錯誤。
D✓ 正確
①正確:依保險法第82條第1項,標的物受部分損失時,要保人與保險人均得終止契約。④正確:依同條第4項,雙方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②錯誤:行使期間應為一個月(同條第2項)。③錯誤:通知期間應為十五日(同條第3項)。因此D為正確組合。
火災保險標的物部分損失之法律效果(保險法第82條)
| 項目 | 法律規定內容 | 本題敘述判斷 |
|---|
| 終止權主體 | 要保人與保險人均得終止契約 | ①正確 |
| 終止權行使期間 | 自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②錯誤(題目誤為二個月) |
| 保險人終止通知 | 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 | ③錯誤(題目誤為十日) |
| 未終止之責任範圍 | 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 ④正確 |
本題主要測試對保險法第82條中「十五日」這個關鍵數字的記憶。出題者將終止權消滅期間與通知期間分別改為「二個月」與「十日」,考生若未精確記憶法條,極易誤選包含②或③的選項。務必區分「部分損失」與「全部損失」的不同規定,並牢記部分損失時的雙重十五日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