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從事營建事業,每年的年終均會發給紅利獎勵公司員工,自公司設立至今均未中斷。某日,A公司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該條款內約定:「雙方合意以工作期間內受領之年終分紅作為合理補償」。試問,此一條款事項之效力為何?
A有效,年終分紅已足以合理補償勞工之損失
B無效,因此補償約定事項未送主管機關核定
C無效,因此等補償實為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正確答案
D有效,因本件之年終分紅為雇主給予之額外恩惠性給付
答案與詳解
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雇主須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補償不得以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作為補償。年終分紅屬在職給付,當然不行,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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