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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5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代位繼承考點:拋棄繼承效力

甲已離婚,育有乙、丙、丁三子。乙育有戊、己二子,丙育有庚子,丁育有辛女。乙死亡之數年後,甲死亡,丁拋棄繼承。甲之遺產繼承人為:

A丙
B丙、戊、己、辛
C戊、己、庚、辛
D丙、戊、己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甲死亡時,乙已死由戊己代位繼承,丁拋棄繼承,故繼承人為丙、戊、己。

逐選項解析

A丙代位繼承✕ 錯誤
僅列丙,遺漏乙之代位繼承人戊、己,不完整。
B丙、戊、己、辛拋棄繼承效力✕ 易錯陷阱
辛為丁之女,丁拋棄繼承後,依民法第1176條第5項,第一順序親等近者均拋棄時始由次親等繼承;本題丁拋棄,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丙及代位之戊己),辛不繼承。
C戊、己、庚、辛✕ 易錯陷阱
D丙、戊、己✓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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