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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概要105 年第 17 題單選題考點:應有部分拋棄考點:共有物設定負擔

依據民法規定,甲、乙、丙共有A地,應有部分均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自由拋棄其應有部分,拋棄後之應有部分歸屬於乙、丙共有
BA地欲設定抵押權予丁時,須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始為合法正確答案
C若乙、丙反對時,甲即不得單獨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丁
D若A地為第三人無權占有時,甲須得乙、丙之同意,始得對第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回復請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共有物設定抵押權屬設定負擔,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須共有人全體同意,故B正確。

逐選項解析

A甲得自由拋棄其應有部分,拋棄後之應有部分歸屬於乙、丙共有應有部分拋棄✕ 錯誤
應有部分之拋棄雖屬處分行為,惟拋棄後該應有部分並非當然歸屬於其他共有人,而應依無主物或國庫取得等相關規定處理,並非直接歸乙、丙共有。
BA地欲設定抵押權予丁時,須有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始為合法共有物設定負擔✓ 正確
依民法第819條第2項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設定抵押權屬於設定負擔,故須甲、乙、丙三人全體同意始合法。
C若乙、丙反對時,甲即不得單獨將其應有部分出售並移轉登記於丁✕ 易錯陷阱
D若A地為第三人無權占有時,甲須得乙、丙之同意,始得對第三人為本於所有權之回復請求✕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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