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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三等-機械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0521單選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各級法院之法官
B行政法院之法官
C仲裁人
D訴願委員會委員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枉法裁判罪的主體只抓兩類:有審判職務的公務員、仲裁人;訴願委員不是審判者。

為什麼答案是 D

訴願委員會委員參與的是行政救濟程序中的訴願審議,不是法院審判,也不是刑法第124條明列的仲裁人。故不屬本罪適格行為主體,D 為本題正解。

考點:普通法院考點:行政審判考點:仲裁人考點:訴願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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