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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1093單選題

我國於民國 104 年 7 月 1 日公布「條約締結法」,關於本法之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辦機關於條約草案內容獲致協議前,得就談判之方針、原則及可能爭議事項,適時向立法院說明並向立法院相關委員會報告
B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國家安全或外交考量者,行政院於條約案送立法院審議時,應標明機密等級,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C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但已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條約,得視同條約案,主辦機關得於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備查,並於條約生效後,主辦機關應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布,並送立法院查照正確答案
D雙邊條約經立法院決議修正者,應退回主辦機關與締約對方重新談判;條約案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者,主辦機關應即通知締約對方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條約締結法,載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者即屬「條約」,須送立法院「審議」,而非僅送「備查」與「查照」。

為什麼答案是 C

依條約締結法第3條第2款,載有批准、接受、贊同或加入條款之國際書面協定即屬「條約」,依同法第8條應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而非僅送行政院「備查」及立法院「查照」。本題為反向題,故選此錯誤敘述。

考點:事前說明報告考點:機密條約審議考點:條約審議程序考點:立院決議效力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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