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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類科英文組一國際法(含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10919單選題

甲國法人 A 向我國法院起訴主張:其與被告之我國法人 B 於甲國簽訂出口服飾到我國之買賣契約,約定總貨款分別於伊出貨以及 B 收受貨物後,分兩次給付。詎 B 收受貨物後百般藉詞拖延,爰求為命 B 如數給付短少之貨款以及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B 則以貨物數量短少和貨品瑕疵等,主張與 A 聲明之金額抵銷,無庸再給付任何金額,資為抗辯。原審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規定以甲國法為準據法。適用甲國民法之結果,A 之請求自屬有據,而維持第一審所為 B 敗訴之判決。B 以原審法院適用甲國法錯誤為理由上訴第三審,指摘原審應先適用甲國商法,而非甲國民法,請求最高法院廢棄原判決。我國最高法院應如何處理?

A駁回 B 之上訴,因為外國「法」僅係一種事實狀態而非法律,不得上訴法律審
B該受理 B 之上訴,因為此種情形係屬原審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錯誤,而非適用外國法錯誤
C駁回 B 之上訴,縱使外國法的性質為法律,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之「法令」,解釋上以我國法為限
D受理 B 之上訴,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86 條所謂判決違背法令之「法令」包括外國法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外國法經衝突法則指定為準據法後,性質為「法律」,適用錯誤可上訴第三審。

為什麼答案是 D

外國法一旦經衝突法則指定為準據法,即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適用之「法律」;原審誤用甲國民法而非商法,構成判決違背法令,B 得據以上訴第三審。

考點:外國法性質(事實說)考點:選法 vs 適用法考點:法令範圍考點:外國法法律說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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