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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13 年第 34 題單選題

甲向乙租屋經營餐廳,租約自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0日止,租期一年。租期屆滿隔日,甲繼續使用,並直接交付2年租金,乙並未表示反對。惟於112年底乙卻寄存信函通知應另定新約,租金調漲,否則將終止租約,收回房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以字據定之,不生效力
B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以字據定之,效力未定
C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仍生效力,惟租期僅限於1年
D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仍生效力,但視為不定期租賃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租期屆滿後承租人繼續使用且出租人未即表示反對,依法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逐選項解析

A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以字據定之,不生效力✕ 錯誤
租賃契約為諾成契約,不以字據為生效要件。不動產租賃期限逾一年未以字據訂立者,依民法第422條規定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不生效力。
B甲乙間之租賃契約未以字據定之,效力未定✕ 錯誤
依民法第422條規定,未以字據訂立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直接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並非效力未定。
C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仍生效力,惟租期僅限於1年✕ 錯誤
D甲乙間之租賃契約仍生效力,但視為不定期租賃✓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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