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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教甄|公民與社會公民與社會113 年第 67 題單選題

根據臺灣司法院的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解釋,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的刑罰規定,提出憲法解釋。該條文原規定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此一規定在某些輕微情節下仍嫌情輕法重,可能與憲法中的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解釋指出,在修法前,對符合輕微情節的個案可如何處理?

A維持原判不變
B减刑至最低限度
C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D直接判處無罪
答案與詳解
C
正確答案
依據該憲法法庭判決意旨,系爭刑罰規定於輕微情節有情輕法重之違憲疑慮,修法前應減輕其刑以符比例原則。

逐選項解析

A維持原判不變✕ 錯誤
維持原判不變會繼續造成情輕法重,違背該憲法判決保障人權與比例原則的意旨。
B减刑至最低限度✕ 錯誤
減刑至最低限度並非精確的法律適用方式,且無法具體解決法定刑過重的問題。
C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正確
D直接判處無罪✕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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