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司法院的 112 年憲判字第 13 號解釋,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第 1 項前段的刑罰規定,提出憲法解釋。該條文原規定對於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法院認為此一規定在某些輕微情節下仍嫌情輕法重,可能與憲法中的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相牴觸。解釋指出,在修法前,對符合輕微情節的個案可如何處理?
A維持原判不變
B减刑至最低限度
C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正確答案
D直接判處無罪
答案與詳解
這題的完整詳解,註冊就能看 · 每天 2 題免費
Examly 收錄 50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