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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實務(二)(包括觀光法規、入出境相關法規、外匯常識、民法債編旅遊專節與國外定型化旅遊契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現況認識)1043單選題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下列何種情形觀光產業不須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A受停止營業之處分
B受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
C受廢止登記證之處分
D暫停營業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秒記:法條要求繳回標識的是「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廢止登記證;業者自行暫停營業,不在此列,故選 D。

為什麼答案是 D

對。單純「暫停營業」不等於「受停止營業之處分」。本條繳回義務採列舉規定,重點是主管機關作成停止營業、廢止營業執照或廢止登記證處分;題幹僅稱暫停營業,故不須依本規定繳回。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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