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若法律規定「計程車後窗玻璃應標示車牌號碼」,此規定係屬對人民職業自由之何種限制?
A執行職業之限制正確答案
B執行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C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
D選擇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
A正確答案
標示車牌號碼只是執行職業時的行為要求,未限制是否可從事該職業,屬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為什麼答案是 A
標示車牌號碼只是從事計程車業時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不影響是否能進入該職業,屬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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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標示車牌號碼只是執行職業時的行為要求,未限制是否可從事該職業,屬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三層次判斷法:先看是否限制「能不能做這行」;若只限制「做這行時要遵守什麼規範」,就是執行自由限制。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標示車牌號碼只是從事計程車業時應遵守的行為規範,不影響是否能進入該職業,屬執行職業自由之限制。
B✕ 陷阱
客觀條件限制通常指與個人努力無關之外在資格門檻,例如設立標準、名額限制,本題只是執行時的標示義務,非此類。
C✕ 陷阱
選擇職業之客觀條件限制是指進入該行業前須具備與能力無關之外在條件,本題與是否能選擇該職業無關。
D✕
主觀條件限制指須具備一定知識、技能等個人條件才能選擇該職業,與本題單純標示規定無關。
職業自由限制三層次(釋字584號等)
| 層次 | 內容 | 舉例 |
|---|
| 執行職業自由限制 | 從事職業時應遵守之方式、內容規範 | 計程車標示車牌號碼 |
| 選擇職業客觀條件限制 | 與個人努力無關之外在資格門檻 | 職業執照名額限制 |
| 選擇職業主觀條件限制 | 須具備一定學識、能力等個人條件 | 考取專門技術證照 |
考生常將所有職業相關限制都歸類為「選擇職業」限制,忽略釋字建立的三層次區分。標示車牌號碼僅涉及執行方式,未涉及能否進入該行業,應歸類為執行職業自由限制而非選擇自由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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