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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55單選題

下列何者非地方法院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得辦理之事務?

A製作裁判書正確答案
B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
C法律問題之分析
D資料之蒐集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法官助理的法定職責為「程序審查、法律分析、資料蒐集」,製作裁判書為法官核心審判權限,助理不得越俎代庖。

為什麼答案是 A

製作裁判書屬於法官行使審判權的核心專屬事項,法官助理無權製作。實務上助理雖可能協助整理草稿,但法定職權不包含「製作裁判書」。

考點:法官專屬職權考點:法官助理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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