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6 年第 12 題單選題
地方法院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得辦理下列何者事務?
A開庭審理案件
B履勘現場
C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正確答案
D製作裁判書
C正確答案
法官助理是法官的輔助人員,只能做程序審查、資料蒐集等輔助工作,不得行使審判權核心事項。
為什麼答案是 C
程序事項之審查(如書狀是否合程式、要件是否齊備)屬輔助性工作,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可辦理,為正解。
考點:審判核心權考點:證據調查考點:程序輔助考點:裁判製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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