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個案評鑑之請求,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應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多久期間內為之?
A2 年正確答案
B3 年
C4 年
D6 年
答案與詳解
本題官方答案為A。個案評鑑之請求期間規定於法官法第36條(非第35條);依106年命題時之規定,無涉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2年,故本選項為官方答案。惟現行法官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為「無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者,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算三年」,應注意新舊法差異。
Examly 收錄 38 萬+ 道歷屆題目,每題都有像這樣的精選詳解。免費下載,立即開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