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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身障五等-庭務員類科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06 年第 40 題單選題考點:頻率過高考點:正解半年

法官會議原則上多久召開一次?

A4 個月
B6 個月正確答案
C8 個月
D1 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法官會議原則上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屬法院內部自治機制。

逐選項解析

A4 個月頻率過高✕ 錯誤
4 個月過於頻繁,非法定召開頻率。
B6 個月正解半年✓ 正確
法院組織法規定法官會議原則上每 6 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C8 個月✕ 錯誤
D1 年✕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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