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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6 年第 16 題單選題考點:贈與人責任考點:第三人利益契約

甲為慶賀其姪女丙之新婚,對丙表示願贈與一輛轎車作為結婚禮物,丙欣然允受。甲即向乙中古車商購買一輛轎車,約定丙對乙有直接請求給付該車之權。嗣丙於乙交車後,駕駛該車卻因乙未檢修煞車機件肇致失靈發生車禍,車子全毀。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正確答案
B甲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約人、乙為該契約之債務人、丙則為該契約之受益人
C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甲得變更該第三人利益契約
D甲於乙給付該車與丙以後,即不得撤銷對丙之贈與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本題考第三人利益契約與贈與契約。贈與物已交付,且贈與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受贈人不得向贈與人請求賠償。

逐選項解析

A丙就轎車全毀,得請求甲賠償其損害贈與人責任✓ 正確
甲對丙之贈與義務已透過第三人利益契約履行,且甲對車輛瑕疵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民法第410條,丙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應向乙主張。本敘述錯誤,故為答案。
B甲為第三人利益契約之要約人、乙為該契約之債務人、丙則為該契約之受益人第三人利益契約✕ 錯誤
甲乙間訂立買賣並約定丙有直接請求權,依民法第269條,甲為要約人,乙為債務人,丙為受益人。本敘述正確,非答案。
C丙未表示享受其利益之意思前,甲得變更該第三人利益契約✕ 錯誤
D甲於乙給付該車與丙以後,即不得撤銷對丙之贈與✕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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