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11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保證人抗辯權考點:保證債務範圍
下列關於保證契約從屬性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不得主張之正確答案
B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
C保證債務之發生,應以主債務之有效存在為前提
D主債權人將主債權讓與他人者,保證債權隨同移轉
A正確答案
本題考保證契約之從屬性。選項A稱主債務人拋棄抗辯後保證人不得主張,與民法第742條第2項規定相反,故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答案。
逐選項解析
A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但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不得主張之保證人抗辯權✓ 正確
依民法第742條第2項,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者,保證人「仍得」主張之,而非選項所稱「不得主張之」。此敘述與法條明文相反,故為錯誤,是本題答案。
B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債務範圍✕ 錯誤
依民法第740條,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此敘述與法條完全一致,屬正確敘述。
C保證債務之發生,應以主債務之有效存在為前提✕ 錯誤
D主債權人將主債權讓與他人者,保證債權隨同移轉✕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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