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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11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清償期未屆至考點:非債清償與主觀認知

下列之給付,何者得請求返還?

A債務人因誤認清償期已屆至,以清償債務之意思,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
B債務已不存在,但債務人卻因過失而不知此事實,而以清償債務之意思所為之給付正確答案
C因友人結婚,送紅包新臺幣 2,000 元,但日後因缺錢,想要回該紅包款項
D明知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仍以清償該債務之意思為給付,事後後悔,欲請求返還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債務不存在而因過失不知所為的給付,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過失不知」不等於「明知無義務」,故選B。

逐選項解析

A債務人因誤認清償期已屆至,以清償債務之意思,對債權人所為之給付清償期未屆至✕ 錯誤
不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80條第2款明定,因清償期未屆至而為清償者,不得請求返還;債務本身存在,只是債務人提前給付。
B債務已不存在,但債務人卻因過失而不知此事實,而以清償債務之意思所為之給付非債清償與主觀認知✓ 正確
得請求返還,為本題答案。債務已不存在,受領給付欠缺法律上原因,符合民法第179條。第180條第3款排除的是給付人「明知無給付義務」仍清償,題示僅因過失不知,不屬該排除事由。
C因友人結婚,送紅包新臺幣 2,000 元,但日後因缺錢,想要回該紅包款項✕ 錯誤
D明知債權人之請求權已經罹於時效,債務人仍以清償該債務之意思為給付,事後後悔,欲請求返還✕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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