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11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男為被繼承人,有子女乙男與丙女,丙女已出嫁,生有丁男與戊女,乙男未婚。下列何者為繼承權當然喪失而不能宥恕之事由?
A乙對甲有效成立之指定應繼分遺囑為變造
B乙對甲之謀害未遂,但以預備殺人罪受 2 年徒刑之宣告正確答案
C乙對甲之重大侮辱,而被甲聲明乙不得為其繼承人
D乙對戊之重大虐待,而被甲聲明乙不得為其繼承人
B正確答案
測驗繼承權喪失事由。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屬絕對喪失且不得宥恕,故選B。
逐選項解析
A乙對甲有效成立之指定應繼分遺囑為變造✕ 錯誤
變造遺囑屬第1145條第1項第4款,依同條第2項規定,經被繼承人宥恕者不喪失繼承權,非不能宥恕。
B乙對甲之謀害未遂,但以預備殺人罪受 2 年徒刑之宣告✓ 正確
C乙對甲之重大侮辱,而被甲聲明乙不得為其繼承人✕ 錯誤
對被繼承人重大侮辱經表示不得繼承,屬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表示喪失,非當然喪失,且被繼承人得撤回表示。
D乙對戊之重大虐待,而被甲聲明乙不得為其繼承人✕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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