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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11 年第 23 題單選題考點:單獨收養例外考點:非單獨收養事由

夫妻收養子女時,下列何種情形,應共同為之?

A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B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正確答案
C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
D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1074條,夫妻收養子女原則應共同為之,僅「收養他方子女」或「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逾3年」得單獨收養;不治之惡疾非例外事由,故應共同為之。

逐選項解析

A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單獨收養例外✕ 錯誤
依民法第1074條第1項第1款,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屬得單獨收養之例外情形,無須共同為之。
B夫妻之一方有不治之惡疾非單獨收養事由✓ 正確
「不治之惡疾」為民法第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並非第1074條得單獨收養之例外,故仍應夫妻共同為之。
C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 錯誤
D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3 年✕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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