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8 年第 10 題單選題考點:可歸責事由考點:金錢債務遲延
關於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請求賠償者,以債務人就其不履行可歸責為要件
B因金錢債務不履行所生之遲延利息,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正確答案
C不完全給付亦是債務不履行
D債權人請求賠償時,仍得解除契約
B正確答案
本題問錯誤敘述,官方答案為B。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第3項並規定證明有其他損害時,得另請求賠償。
逐選項解析
A債權人請求賠償者,以債務人就其不履行可歸責為要件可歸責事由✕ 錯誤
民法第226條第1項及第227條第1項均以「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作為給付不能或不完全給付時的損害賠償、權利行使前提;民法第230條第1項亦規定,不可歸責於債務人而未給付者,不負遲延責任。依此,A為正確敘述。
B因金錢債務不履行所生之遲延利息,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金錢債務遲延✓ 正確
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金錢債務遲延時,債權人得請求遲延利息;同條第3項另規定,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依官方答案,B稱遲延利息「非屬損害賠償之性質」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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