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8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代位繼承要件考點:拋棄繼承期間
甲夫、乙妻生二子為A、B;收養一女為C,C已婚,C夫為D,C、D生有一子E。設甲於民國103年2月間死亡,C欲拋棄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C如依法拋棄繼承,由D、E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BC應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為拋棄繼承正確答案
CC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未通知,C之拋棄繼承為無效
DC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登記,為拋棄繼承
B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通知不影響拋棄效力。
逐選項解析
AC如依法拋棄繼承,由D、E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代位繼承要件✕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僅適用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情形,拋棄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依第1176條第1項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BC應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為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期間✓ 正確
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本選項敘述正確。
CC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如未通知,C之拋棄繼承為無效✕ 易錯陷阱
DC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登記,為拋棄繼承✕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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