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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7 年第 25 題單選題

甲一度病危,為口授遺囑時,由乙、丙 2 人依法參與見證,將財產全部捐贈給公益團體。嗣後甲病情緩解並回復健康。數年後,甲仍病故,其子丁主張,該遺囑無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口授遺囑非法定方式
B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正確答案
C丁得撤銷該遺囑
D遺囑有效,丁無法抗辯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口授遺囑是應急用的法定遺囑方式,附有獨一無二的保存期限:自遺囑人能改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之時起算,經過 3 個月就自動失效(民法第1196條)。本題甲病危時立的口授遺囑方式合法,但甲後來病情緩解、回復健康,從那一刻起他已能改立自書、公證、密封或代筆遺囑,3 個月一過該口授遺囑即失其效力;甲卻是數年後才病故,遺囑早已失效。故正確敘述為 (B)。

逐選項解析

A口授遺囑非法定方式✕ 易錯陷阱
錯誤。民法第1189條明定「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一、自書遺囑。二、公證遺囑。三、密封遺囑。四、代筆遺囑。五、口授遺囑。」口授遺囑列於第五款,本來就是五種法定遺囑方式之一。第1195條只是替它加上「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的發動要件,並要求指定二人以上見證人,以「作成筆記」或全程錄音並當場密封二種方式之一為之——這是要件嚴格,不是不是法定方式。本題甲當時病危,且由乙、丙 2 人依法見證,正好符合第1195條第1款,作成當時方式完全合法。本選項的陷阱就在於把口授遺囑的例外性、應急性誤讀成不具法定地位。
B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 3 個月而失其效力✓ 正確
正確,本選項即民法第1196條原文:「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立法意旨在於口授遺囑犧牲了要式性以換取應急,一旦危急狀態解除、遺囑人恢復到可以從容改立要式性更嚴謹的遺囑,就不應再讓這份便宜行事的遺囑長期存續,故課以 3 個月的緩衝期,逾期當然失效,無待任何人主張或聲請。套用到本題:甲「病情緩解並回復健康」之時,即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算 3 個月後該口授遺囑已失其效力;甲卻是「數年後」才病故,中間有充裕時間改立遺囑而未立。因此該口授遺囑於甲死亡時早已不生效力,其子丁主張該遺囑不生效力為有理由。
C丁得撤銷該遺囑✕ 易錯陷阱
D遺囑有效,丁無法抗辯✕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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