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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7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合夥財產公同共有考點: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

甲、乙、丙成立合夥,共同經營餐廳,約定各出資 1 千萬元。甲、乙均已出資 1 千萬元,用於購買生財器具。甲、乙、丙對丁廠商,尚有 1 百萬元應付帳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有
B、丙就 1 百萬元應付帳款之債務,不負補充連帶責任正確答案
C、乙對丙之 1 千萬元債權,亦構成合夥財產
D1 百萬元應付帳款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始負連帶責任(補充連帶責任),故B選項稱不負補充連帶責任為錯誤敘述。

逐選項解析

A、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有合夥財產公同共有✕ 錯誤
依民法第668條,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故甲、乙、丙就生財器具成立公同共有,敘述正確。
B、丙就 1 百萬元應付帳款之債務,不負補充連帶責任合夥人補充連帶責任✓ 正確
依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此即補充連帶責任。故甲、乙、丙對丁之1百萬元應付帳款,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仍須負補充連帶責任,本選項稱不負補充連帶責任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答案。
C、乙對丙之 1 千萬元債權,亦構成合夥財產✕ 錯誤
D1 百萬元應付帳款✕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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