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7 年第 9 題單選題考點:對債權人之效力考點:承認主體
甲對乙有新臺幣 100 萬元之債權,乙之友人丙,以丙自己所有之房屋一棟,為甲設定抵押權,用以擔保甲之債權。嗣後,乙之另一友人丁,與乙訂立債務承擔契約,承擔乙之債務。下列關於債務承擔之敘述,何者正確?
A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之承認,不生效力
B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丙之承認,不生效力
C丙不承認乙、丁之債務承擔契約,丙之擔保即因債務承擔而消滅正確答案
D丁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乙之事由,均得以之對抗甲
C正確答案
丙以自己的房屋替乙擔保;乙的債務由丁承擔時,若丙未承認,丙提供的抵押權因債務承擔而消滅,選 C。
逐選項解析
A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甲之承認,不生效力對債權人之效力✕ 易錯陷阱
乙、丁間契約不是完全不生效力;依民法第301條,是未經甲承認前「對甲」不生效力。選項說得過廣。
B乙、丁訂立之債務承擔契約,非經丙之承認,不生效力承認主體✕ 錯誤
債務承擔對債權人甲生效,原則上須甲承認;丙不是此項效力的承認主體。
C丙不承認乙、丁之債務承擔契約,丙之擔保即因債務承擔而消滅✓ 正確
D丁因承擔債務之法律關係所得對抗乙之事由,均得以之對抗甲✕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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