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12 年第 24 題單選題考點:遺囑撤回順序考點:見證人消極資格
有關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
B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
C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正確答案
D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
C正確答案
遺囑人故意破毀、塗銷或記明廢棄意思者,遺囑視為撤回,選項C正確。
逐選項解析
A設遺囑人甲立第一份遺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A」。1 個月後,甲又立第二份遺 囑,該遺囑中載明「將所有遺產遺贈 B」。因甲所立之二份遺囑相牴觸,故「將所有遺產遺贈 B」之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遺囑撤回順序✕ 易錯陷阱
依民法第1220條,前後遺囑相牴觸時,「前遺囑」牴觸部分視為撤回,而非後遺囑撤回。本選項稱第二份遺囑視為撤回,方向顛倒。
B受輔助宣告人,經其輔助人同意後,得任遺囑見證人見證人消極資格✕ 錯誤
受輔助宣告人依法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此為絕對資格限制,不因輔助人同意而取得見證人資格。
C遺囑人故意破毀或塗銷遺囑,或在遺囑上記明廢棄之意思者,其遺囑視為撤回✓ 正確
D設立遺囑人甲,甲之子為乙,乙已婚,乙妻為丙,丙之弟為丁。丙丁均非甲遺囑之受遺贈人。 甲立遺矚時,乙不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丙與丁得任甲之遺囑見證人✕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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