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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民法108 年第 12 題單選題考點:危險負擔時點考點:第373條與第374條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除契約另有約定外,自何時起,標的物之危險歸買受人負擔?

A買賣契約成立時
B標的物交付予買受人時
C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予買受人時
D標的物交付予為運送之人時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依民法第374條,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時,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危險由買受人負擔,故選D。

逐選項解析

A買賣契約成立時危險負擔時點✕ 錯誤
民法第373條規定自交付時起,民法第374條則規定自交付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均非以買賣契約成立時為時點。
B標的物交付予買受人時第373條與第374條✕ 易錯陷阱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但本題明示買受人請求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應適用民法第374條所定交付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
C標的物之所有權移轉予買受人時✕ 錯誤
D標的物交付予為運送之人時✓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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