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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106 年第 38 題單選題考點:喪失繼承權考點:拋棄繼承

甲男與其妻離婚,離婚前有兩個子女乙、丙。其中乙已婚,有一對子女A、B。甲男死亡時,留下大筆財產,下列何種情形,將使A、B無法繼承甲男之財產?

A乙有故意殺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
B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正確答案
C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D乙偽造甲之繼承遺囑而被甲發現,但甲未有宥恕之表示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拋棄繼承是「針對個人」的意思表示,不影響直系卑親屬的代位繼承資格,但 B 選項中因乙拋棄,A、B 即無從代位。

逐選項解析

A乙有故意殺害甲未遂,而受刑之宣告喪失繼承權✕ 易錯陷阱
乙故意殺害甲未遂受刑宣告,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此時 A、B 仍可「代位繼承」乙原本應得之份。故 A、B 可以繼承。
B乙依法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拋棄繼承✓ 正確
乙「拋棄繼承」後,視為自始不為繼承人,A、B 無從代位(代位繼承以被代位人「喪失繼承權」為前提,不包含拋棄)。故 A、B 無法繼承。
C乙在繼承開始前死亡✕ 錯誤
D乙偽造甲之繼承遺囑而被甲發現,但甲未有宥恕之表示✕ 易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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