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 年第 24 題單選題
依憲法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類型之案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
A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正確答案
B機關爭議案件
C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D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A正確答案
憲法訴訟法強制言詞辯論只鎖定兩類: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本題選 A。
為什麼答案是 A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所以本題正解就是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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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憲法訴訟法強制言詞辯論只鎖定兩類:總統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解散;本題選 A。
看到「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背口訣「彈劾、解散才一定開庭辯」。四選一只抓總統副總統彈劾。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屬憲法訴訟法第五章案件。依憲法訴訟法第25條,第五章及第六章案件,其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為之,所以本題正解就是 A。
B✕ 陷阱
機關爭議案件雖然常涉及高度憲政衝突,實務上可能行言詞辯論,但重點是題目問「應」本於言詞辯論。它不是第25條明定必辯的第五章或第六章案件。
C✕ 陷阱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是人民針對確定終局裁判所為的憲法審查類型,憲法法庭得視需要行言詞辯論,但並非法律明定判決一定要經言詞辯論。
D✕ 陷阱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用來處理地方自治團體自治權受侵害的爭議,性質重要但仍不等於必須言詞辯論。考選部常用它混淆「重要案件」與「法定必辯案件」。
憲法訴訟法言詞辯論必考對照
| 案件類型 | 章別定位 | 是否一定言詞辯論 | 考試判斷 |
|---|
|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 第五章 | 是,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 本題正解 |
| 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 第六章 | 是,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 | 同屬必背類型 |
| 機關爭議案件 | 第四章 | 不一定 | 可能開庭但非必辯 |
| 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 第三章 | 不一定 | 不得看到審查就選 |
| 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 第七章 | 不一定 | 重要不代表必辯 |
本題陷阱在於四個選項都是真實的憲法訴訟案件類型,但題目問的是「判決應本於言詞辯論」。不要用案件重要性判斷,要直接回到第25條的章別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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