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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正確答案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行為人在尚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於就任後履行者成立本罪。

為什麼答案是 B

法條用語為「職務上之行為」,屬不違背職務之普通受賄型態;無須限於違背職務之行為。B將其誤限縮為「違背職務之行為」並謂不違背職務不構成本罪,與法條牴觸,故為錯誤(此為應選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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