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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水土保持工程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將來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並於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受賄論。本題為反向題,要選敘述錯誤者,正解為A。

為什麼答案是 A

正解(錯誤敘述)。本罪法條明文僅要求『職務上之行為』,並不以『違背職務之行為』為限,亦不要求行為人於收受當時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A選項對本罪要件之描述與法條原文牴觸(例如將職務行為限縮為違背職務、或誤述主體與履行要件),故為錯誤敘述,依題意應選A。

考點:準受賄罪要件誤述考點:事前行為時點考點:事後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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