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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主體限於「尚未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A把「仲裁人」直接列為本罪行為主體,忽略了本罪設計在於「行為時尚無身分、日後取得身分並履行」的時間錯位特徵,故為錯誤。

為什麼答案是 A

錯誤(本題應選)。刑法第123條明文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為前提,本罪行為主體是「將來可能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而非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者。已具仲裁人身分者收賄,應論以第121條或第122條一般受賄罪,不是準受賄罪。故將「仲裁人」直接稱為本罪行為主體,語意上把時間順序顛倒,屬錯誤敘述。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範圍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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