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錯誤(本題應選)。刑法第123條明文以「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為前提,本罪行為主體是「將來可能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而非已具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者。已具仲裁人身分者收賄,應論以第121條或第122條一般受賄罪,不是準受賄罪。故將「仲裁人」直接稱為本罪行為主體,語意上把時間順序顛倒,屬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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