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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6單選題

有關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正確答案
B準受賄罪中「預以職務上之行為」,係指違背職務之行為。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不構成準受賄罪
C要求賄賂之人成為公務員後,須履行約定之職務上行為,方構成本罪
D行為人收取賄賂或不正利益,須與將來之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答案與詳解
A
正確答案
刑法第123條準受賄罪的行為主體須為「將來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之人」,本題正解A把仲裁人講成本罪行為主體(現任仲裁人)方向錯誤;本罪重點在「尚未具身分時先收賄、取得身分後履行」。

為什麼答案是 A

本題要選的錯誤敘述。刑法第123條規範的是「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行為主體是『尚未具有公務員或仲裁人身分』之人,並非把仲裁人列為與公務員並列的本罪行為主體。換言之,現任仲裁人收賄不是用第123條,而是依第121條、第122條處理;第123條只處理『將來才成為公務員或仲裁人』者預先收賄的情形。題目以「仲裁人亦為本罪之行為主體」一語,語意上將仲裁人定位為本罪現職主體,屬於對主體要件的誤解,故為錯誤。

考點:行為主體考點:職務行為考點:履行要件考點:對價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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