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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勞工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由「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導出「輕過失得免除」,是標準的「反面推論」法學方法,本題正解為B選項所代表的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B

反面推論是指「法律規定具備特定要件時,始發生特定法律效果;推論出不具備該要件時,即不發生該法律效果」。本題由『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反面推論出『非故意/重大過失(輕過失)』得免除,正屬反面推論,故為正解。

考點:類推適用考點:反面推論考點:目的性限縮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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