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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26單選題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
B類推適用正確答案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答案與詳解
B
正確答案
民法第222條只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免」,實務反推「非故意及重大過失(即輕過失)得預免」。考選部官方答案將此種推論方式歸類為「類推適用」(B)。

為什麼答案是 B

官方正解。考選部將此種推論歸類為類推適用:民法第222條僅規定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免,對於輕過失責任是否得預先免除並未明文,實務從第222條的規範架構,推導出輕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的結論。出題者認為此屬將條文意旨延伸適用於未明文情形,故定性為類推適用。

考點:反面推論考點:類推適用考點:限縮解釋考點:歷史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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