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依此規定,實務上認定非屬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即得預先免除。此種解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A反面推論正確答案
B類推適用
C目的性限縮
D歷史解釋
A正確答案
法條只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反面推得「輕過失」可預先免除,這是反面推論。
為什麼答案是 A
法律明文「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向推論「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即輕過失)即得預先免除」,正是反面推論(反對解釋)的典型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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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法條只禁止「故意或重大過失」預先免除,反面推得「輕過失」可預先免除,這是反面推論。
看到「法條規定A,反推非A就得另一結果」→ 直接選反面推論(反對解釋)。
逐選項分析
A✓ 正確
法律明文「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得預先免除」,反向推論「非故意、非重大過失(即輕過失)即得預先免除」,正是反面推論(反對解釋)的典型運用。
B✕ 陷阱
類推適用是把法律未規定的事項比附援引適用於相似已規定事項,本題是從反面排除,並非套用相似規範,故非類推。
C✕ 陷阱
目的性限縮是依立法目的把文義過廣的規定縮小適用範圍,本題並未限縮條文文義,而是反向推出未規定部分的效果。
D✕
歷史解釋是探求立法者制定時的原意與立法史料,本題單純就條文文義反向推論,與立法沿革無關。
常見法學解釋方法速辨
| 方法 | 核心操作 | 本題對照 |
|---|
| 反面推論 | 由規定情形反推未規定情形的相反結果 | 禁免故意/重大過失→輕過失可免(✔本題) |
| 類推適用 | 未規定事項比附相似已規定規範 | 非本題:未做相似比附 |
| 目的性限縮 | 依目的縮小過廣文義 | 非本題:未縮小文義 |
| 歷史解釋 | 探求立法者原意與沿革 | 非本題:未涉立法史 |
反面推論與類推適用方向相反卻常被混淆:反面推論是『反過來推出相反結果』,類推適用是『正向把相似情形比照辦理』。本題從『故意/重大過失不得免除』推出『輕過失得免除』,是相反結果,屬反面推論,不要誤選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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