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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四等-一般行政類科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11313單選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人格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憲法保障原住民之個人與集體身分認同權
B政府主管機關對人民申請改名,不應有所限制
C少年法院得對經常逃學、逃家但未犯罪之虞犯少年,裁定逕施以司法矯治之感化教育
D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亦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格權,故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得提起否認之訴正確答案
答案與詳解
D
正確答案
釋字第587號明確指出:子女獲知血統來源為憲法第22條人格權保障;且為保障此權利,即使受婚生推定為他人之子女,在一定情況下仍應容許真實血緣之父提起否認之訴。

為什麼答案是 D

正確。釋字第587號:「子女獲知其血統來源,確定其真實父子身分關係,攸關子女之人格權,應受憲法保障。」該號解釋進一步指出,民法第1063條第2項僅許夫妻提起否認之訴之規定違憲,且為保障真實血緣關係,應使真實血緣之父於一定要件下亦得提起否認之訴或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維護子女獲知血統來源之人格權。

考點:原民認同考點:姓名權考點:少年人格考點:血統來源
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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