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 52 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並非永久豁免,僅為暫時性的程序障礙
B其豁免亦及於同案之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幫助犯。總統並免於在追訴他人刑事案件上作證之義務正確答案
C此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若總統自願配合其程序之進行者,應認為總統以個別證據調查行為,事實上並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之損傷或妨礙,則並未違背憲法第 52 條
D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
B正確答案
依釋字第627號,總統刑事豁免權僅及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犯,且總統無免於在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特權。
為什麼答案是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釋字第627號解釋,豁免權不及於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且總統並無免於在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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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詳解
Pro · 無限重點 依釋字第627號,總統刑事豁免權僅及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犯,且總統無免於在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特權。
總統刑事豁免權是專屬總統本人的特權,不會擴及共犯,且總統仍有作證義務(除國家機密外),故選項B錯誤。
逐選項分析
A✕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刑事豁免權並非實體上之免責,僅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卸任後仍可訴究。
B✓ 正確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依釋字第627號解釋,豁免權不及於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且總統並無免於在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特權。
C✕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627號解釋,豁免權雖不得概括拋棄,但總統自願配合個別證據調查,不違背憲法第52條。
D✕
敘述正確。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就國家機密事項於刑事訴訟程序享有拒絕證言權。
總統刑事豁免權與國家機密特權(釋字第627號)
| 項目 | 內容說明 |
|---|
| 豁免權性質 | 暫時性程序障礙,非永久免責,卸任後仍可訴究。 |
| 效力範圍 | 僅及於總統本人,不及於共犯、教唆犯與幫助犯。 |
| 拋棄與配合 | 不得概括拋棄,但可自願配合個別證據調查。 |
| 作證義務 | 總統無免於在他人刑事案件作證之特權(除涉及國家機密外)。 |
| 國家機密特權 | 總統就國家機密事項享有拒絕證言及拒絕提交證物之權。 |
容易誤以為總統的豁免權會擴及到與其共同犯罪的他人,或以為總統完全不需要作證。實際上豁免權僅限於總統本人不受刑事訴究,共犯仍可被追訴,且總統仍有作證義務(除非涉及國家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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